致: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本项目作如下澄清、修改,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文件若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0项) 无。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20项)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3月0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和4.3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02月25日09时00分】变更为4.1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09时00分】。 2、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03月07日09时00分】变更为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03月11日09时00分】。 3、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为:10698677元。修改为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为:10703597元。 4、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 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 10173867 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10.9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1.02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0 万元。 5、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1投标文件的内容商务标中增加综合单价(材料价)报价表。 6、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中⑨其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低限值为 元(不含税)。修改为: 7、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暂估价修改为☑(3)暂估价: ①内容: 道路修复 ; ②金额: 109000元(含税) ;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1.02% ; 8、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中附表.商务标评审表修改为:
9、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中附表:资信标排序表中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修改为:
10、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2.4.3(1)条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的,余款待决算审计结束扣留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在余款支付前提供给发包人,否则在支付工程款尾款时发包人直接扣留相同金额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 修改为: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的,余款待决算审计结束扣留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的,余款待决算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无息),但承包人应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一份。如为质量保证金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的,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尾款时直接扣留相同金额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 1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5.3(1)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参考本合同附件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修改为: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后7日内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参考本合同附件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1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5.3(1)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险的,承包人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修改为:采用质量保证金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后7日内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 1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6.2.2(4)管理机构人员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且每更换项目经理一次,需承担贰拾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更换项目管理班组其他人员一个,需承伍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或停工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或停工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除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时,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因故变动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备案的,该人员必须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备案要求并办妥相关手续,且更换项目经理一次,需承担贰拾万元作为违约金,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承担违约金伍万元。修改为:管理机构人员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且每更换项目经理一次,需承担伍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更换项目管理班组其他人员一个,需承叁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或停工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或停工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除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时,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因故变动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备案的,该人员必须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备案要求并办妥相关手续,且每更换一人付违约金伍万元。
1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2.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修改为1.1、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技术措施费(模板除外)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施工期间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施工工艺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现场情况变化等所产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结算时均不作调整。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发包人确认的,可按实进行调整。 1.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1.2.1、法律法规变化; 1.2.2、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1.2.3、特征描述不符【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1.2.4、工程量清单缺项【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新增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而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 1.2.5、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项目不符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重复计列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取消原有项目】; 1.2.6、工程量偏差【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发生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1.2.7、以上1.2.2—1.2.6条原因引起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模板工程量的增减; 1.2.8、由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按实调整; 1.2.9、以上1.2.1-1.2.8条引起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变化; 1.2.10、主要材料[仅指钢材(不含各类不锈钢、周转性材料使用的钢材)、商品砼、预拌(干混)砂浆、砌块(含蒸压砂加气砌块、混凝土砖)、电线、电缆、钢管(安装)]七种主要材料除税信息价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波动; 1.2.11、人工市场信息价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波动; 1.2.12、机械台班费中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的价格(其中燃料动力费为除税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波动; 1.3、合同价款可调部分的结算办法 1.3.1、合同价款调整依据 1、(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及招标期间设计院的图纸变更联系单;(8)招标工程量清单;(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电子文档);(10)有关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 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以及配套的甬发改投资 [2014]15号文件、浙建建发【2019】92号文件、甬建价[2019]12号文件、甬建发【2021】43号文件、甬渣领办联【2021】1号文件、《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浙江造价信息》及有关规范、图集、文件等。 1.3.2、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及配套的甬发改投资 [2014]15号文件;其中土方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统称)有关规则计算。 2、法律法规变化: I、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Ⅱ、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专用合同条款12.1条中1.3.2合同价款调整办法中 (2.Ⅰ)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特征描述不符【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缺项【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原因发生新增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而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其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⑴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工程项目单价(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单价为准):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有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次根据2025年1月刊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第1期《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信息价),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无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据市场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材料除税市场价以三方(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签证为准(如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招标控制价中所确定的该材料价格为准),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⑵合同中工程项目单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见第11条。 4、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项目不符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重复计列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取消原有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取消项目的单价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则以其中单价(综合单价)高的为准。若其投标综合单价被发包人判定为异常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与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相比较偏差±30%(不含)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判定为异常综合单价】;其单价结算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a、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若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高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重新组价(按合同下浮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若合同原有的价格低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b、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若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高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扣减;若合同原有的价格低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重新组价(按合同下浮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扣减。重新组价办法见第11点。 5、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甩项或取消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若其投标综合单价无异常的结算办法: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则以其中价格(综合单价)高的为准; 若其投标综合单价被发包人判定为异常的结算办法: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与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相比较偏差±30%(不含)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判定为异常综合单价,结算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本专用合同条款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本专用合同条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6、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及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其新增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单价的确定方法: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工程项目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单价为准):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有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次根据2025年1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第1期《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信息价),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无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据市场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材料除税市场价以三方(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签证为准(如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招标控制价中所确定的该材料价格为准),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⑵合同中工程项目单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见第11条。 7、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工程量偏差及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甲方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引起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变化,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取费内容及取费费率依据相应的投标费率,并计取税金。 8、主要材料按开工当月至工程完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发包人确认的时间为准)的前80%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宁波市价)平均信息价A和2025年1月刊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宁波市价)信息价B进行比较:若A高于B的105%,则高出B的5%以上部分按(A-B×105%)进行补差价,并按合同下浮率下浮计取;若A低于B的95%,则低于B的95%以下的部分按(B×95%-A)扣回材料差价,计取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下浮计取。 上述主要材料价格均以除税信息价为准,取定的先后次序:有宁波市价的取宁波市价,如宁波市价无的,取浙江省正刊价。无正刊信息价的,则不作调整。并明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商情版)和浙江标准造价信息网网页资料的《价格信息》(简称省副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除约定主要材料外,其他材料不做调整。 9、人工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部分价格调整办法:按开工当月至工程完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发包人确认的时间为准)的前80%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1月刊发布的信息价B进行比较:若A高于B的105%,高出B的5%以上部分按(A-B×105%)进行补差价,计取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下浮;若A低于B的95%,低于B的95%以下的部分按(B×95%-A)扣回人工差价,计取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下浮。 注:上述工程完工指本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工,以监理签证为准。 10、机械台班费中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的价格(其中燃料动力费为除税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价格调整办法:按开工当月至工程完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发包人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准)至桩基工程完成当月的前80%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信息价A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1月刊发布的信息价B进行比较:若A高于B的105%,则高出B的5%以上部分按(A-B×105%)进行补差价,计取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下浮;若A低于B的95%,则低于B的95%以下的部分按(B×95%-A)扣回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的差价,计取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下浮。 上述机械台班费中燃料动力费的价格按除税信息价(宁波市价)为准。 上述调差部分的人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及燃料动力费、材料的数量(除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外)以竣工结算的数量(含重新组价涉及的人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及燃料动力费、材料的数量)为准,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及燃料动力费、材料的数量高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消耗量的,则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消耗量为准,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及燃料动力费、材料的数量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消耗量的,则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及燃料动力费、材料的数量为准。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含模板)中涉及的人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及燃料动力费、材料的数量均不作调差。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而引起的价格上涨波动不调整,价格下跌波动调整。 注:上述工程完工指本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工。 11、重新组价办法: Ⅰ、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及配套的甬发改投资 [2014]15号文件;其中土方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统称)有关规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Ⅱ、定额套用《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以及配套的浙建建发【2019】92号文件、甬建价[2019]12号文件、甬建发【2021】43号文件、甬渣领办联【2021】1号文件规定及其他有关规范、文件等。 Ⅲ、施工取费: 1、企业管理费、利润 (1)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按单独装饰工程中值计取。 (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取。 2、施工组织措施费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相应专业工程市区中值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规定调整乘以1.15系数。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按相应专业工程中值计入。 (3)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不计取。 (4)安全文明提升标准增加费按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计价方法的补充通知》(市建管[2021]64号),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15计算,在税金之前单独列项,仅计取税金。 3、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按甬建价[2019]12号文件规定计取,费率为5%。 4、安责险费用根据市建管[2024]12号文件计取。 5、规费根据浙建建[2018]61号文件,按各专业工程费率的30%计取. 7、税金按一般计税法计取,税率为9%。 Ⅳ、人工市场信息价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1月刊信息价计取。 Ⅴ、材料价格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1月刊除税信息价计取,有宁波市价的取宁波市价,如宁波市价无的,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2025年1月刊执行,并明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情版)和浙江标准造价信息网网页资料的《价格信息》(简称省副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按上述执行后,仍存在无信息价材料的,由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对该材料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及时提出适当的除税单价,经监理和发包人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三方协商确定(以三方签证为准)除税市场价,价格不下浮。 Ⅵ、机械机械台班费中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的价格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1月刊信息(其中燃料动力费为除税信息价)价计取,并明确取宁波市价。 Ⅶ、重新组价部分的结算款(不含已签证的无信息价材料)按合同下浮率下浮。 Ⅷ、定额套用顺序:优先考虑《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无相应定额可套的施工内容,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按市场组价,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仅计取税金,不下浮。 1.3.3、其它约定: 1、本工程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和完工时间的确认以发包人和监理的签证为准。 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价格调整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进行利润索赔。 3、施工选用的各项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施工有关规范及环保检测要求。 4、应设计或发包人进行材料加工选色可能增加的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得另计。 5、发包人认为必须现场做样板面,承包人现场做样板面后,经设计及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6、发包人提供有材料型号、规格及等级要求的,但未提供实物样品的材料,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型号、规格及等级等要求进行报价,施工实施前,承包人应提供实物样板,并经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确认。 7、涉及智能化等所有专业开凿、开孔、封堵、修补由承包人完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结算时费用不另计(单项封堵面积大于0.5m2的协商解决)。 8、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按规定需承包人负责的原材料检测测试所发生的费用(不含实体检测)。 9、实施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对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的设计费不另行计算,但深化设计施工图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0、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本工程在施工中与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交叉施工、配合、交接、验收工作,交叉施工对本工程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 11、所有墙面不同装修材料交接处、门套收口处等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打胶的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12、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石材楼地面六面防护、排版、磨边、勾缝、打胶、接口及石材台面收边处加厚处理等工作内容,结算时不作调整。 13、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各种造型铝板、铝镁锰板、铝合金及不锈钢饰面或线条的铣槽折边、焊接、损耗等一切工作内容,结算时不作调整。 14、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块料楼地面、块料墙面的排版、磨边、勾缝、等工作内容,结算时不作调整。 15、装修基层要求考虑管线开槽后修粉线槽地方的开裂措施(增加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丝网加强)的工作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16、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不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结算不予调整。 17、土方类别综合考虑,挖土深度综合考虑,湿土范围及含水率详地勘报告,包括独立基础、基础梁等土方开挖、垫板作业、挖土方案专家论证等与开挖相关的费用,投标报价须包括开挖过程截断旧桩、老基础破除等费用,挖土方式综合考虑,工程量按2018定额规则计算。本工程中土方类别综合考虑,如实际土方类别不同,结算时不作调整。 18、本工程土方陆运及处置暂定李花桥码头考虑。本工程中土方(含涌土、浮浆、淤泥)的处置费按甬渣领办联【2021】1号文件中的建筑余土水域运输及海洋倾倒处置费中的围涂工程及海上处置地点的价格计算,同时计取税金,不下浮;运输费(含装卸车(船)费 、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由承包人根据本条土方处置地点考虑陆运至码头并结合市场行情自行报价,投标单价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若处置地点不同则结算时:运输费根据文件精神按实结算,处置费根据实际处置地点按相应的文件价格计取,并计取税金不下浮。土方运输费和处置费之和高于120元/m³(除税),则按120元/ m³(除税)结算。承包人在土方装车、外运及处置过程中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文件要求,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资料计算相关费用(包括清运证、处置发票、土方消纳证明、运输车辆GPS等)。如因手续不全或处置不当等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 19、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后须考虑施工现场对周边其他成品、建筑物、构筑物、行人等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报价时已自行考虑,相关费用不另行计取。 20、承包人已自行踏勘现场后考虑临时设施场地,如发生现场无可用场地需租赁等情况,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相关费用不另行计取。 21、对于招标文件中发包人约定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牌、型号,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中约定的几种品牌中挑选并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投标报价不变。 22、垂直运输费已包含在技术措施费内,其内容包括新建材料及拆除垃圾等所有材料垂直运输费用、因装配式结构引起的增加费,垂直运输设备、方式等由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报价,结算时不做调整。 23、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自行踏勘现场,如现场施工条件(如道路、交通、围挡等)不能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的,需增加道路、交通、围挡、外围协调的相关费用在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相关费用不另行计取。 24、现有场地内原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其他等所有障碍物凿除、破碎、障碍物处理措施费、因障碍物处理造成的工效降低等所有费用,相关费用由投标单位前往现场根据踏勘情况后,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内综合考虑,结算不做调整。 25、湿土排水及降水费用,地下水位标高由投标人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踏勘情况自行综合考虑,根据相关工程资料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所需的排水沟、管、井、设备等一切设施及排水措施费,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内综合考虑,结算不作调整。 26、投标单位需按施工方案综合考虑机械数量,以项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27、施工前地勘测定范围现场地面处理等,投标单位前往现场根据踏勘情况后,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内综合考虑,结算不做调整。 28、盘扣式钢管模板支架钢管及底座顶托租赁时间,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报价,涉及后期专项方案需要加固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结算不做调整。 29、办理清运证过程中监控安装、信号接入等一切费用,投标单位自行报价,结算不做调整。 30、防火封堵费用包含所有专业按项计入,投标单位自行报价,结算不做调整。 31、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现场临时电未到位等情况,但项目必须正常进场施工,投标单位接甲方指令后如须配备发电机。对于发电机的租赁由双方协商解决。柴油的使用量按实确认。结算时按比例扣除定额中的用电。 32、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无价材料合价在5万元以内的设计联系单或现场签证单,无价材料单价不做签证。 33、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泛光照明灯具品牌需与主馆一并考虑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有权指定品牌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投标报价不变。 34、工程结算以区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15、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修改为: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一、建筑部分
二、安装部分
|
文章推荐:
川投(达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2025年综合办公楼部分暖通系统改造服务单位选聘(第二次)
川投(达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2025年综合办公楼部分暖通系统改造服务单位选聘